查爾斯·賀智 (Charles Hodge) 系統神學與其他作品

Hodge, Charles - Systematic Theology & works
0070_2.1.8. 奧古斯丁體系(The Augustinian Schem

2.1.8. 奧古斯丁體系(The Augustinian Scheme)

§ 8. 奧古斯丁體系

初步說明

必須銘記的是,問題不在於哪一種關於神計畫的觀點最沒有困難、最符合我們天然的情感,因而最能被人類心智所接受。我們或許可以承認,在我們看來,若神為全人類的救贖預備了救恩,並賜予每個人足夠的知識與恩典以確保其得救,這似乎更符合神的屬性。同樣地,若神為墮落的天使也做了同樣的預備;或者若神阻止了罪與苦難進入宇宙;又或者當罪與苦難進入後,神預備了將其從體系中徹底消除的方法,使所有受造的理性存有都能永遠完全聖潔與快樂,這也更符合天然的理解與情感。如果每個人都可以隨意根據自己對「何為最明智、最美好」的看法來構建神的工作體系,那麼這樣的計畫將永無止境。我們只能受限於事實:即護理的事實、聖經的事實,以及宗教經驗的事實。這些事實必須決定我們的理論。如果罪與苦難確實存在,我們就不能說神的良善禁止了罪與苦難的容許。如果在一場無限公義之神的治理下,巨大的差異確實存在,我們就不能說公義要求所有理性受造物都必須受到同等對待、擁有相同的優勢,以及獲得相同的知識、聖潔與幸福的機會。在所有基督徒之間,某些原則是被公認的,歷史與聖經的事實必須根據這些原則來解釋。

  1. 人們公認神在掌權;祂的護理延伸至所有大小事件,因此沒有任何事會發生或可能發生是違背祂旨意的,也沒有任何事不是祂藉著自己的大能所成就,或是容許其他代理者所行的。這是自然宗教與啟示共同的真理。這(實際上)是普遍被認可的。人類基於本性向神發出的禱告與感恩,皆預設了祂掌管一切事件。戰爭、瘟疫與饑荒被視為祂不悅的彰顯而受到祈求止息。所有人都轉向祂以求脫離這些災禍。和平、健康與豐足,普遍被視為祂的賞賜。這項真理是一切宗教的根基,任何有神論者,更不用說基督徒,都無法質疑。
  2. 同樣清晰且普遍被承認的原則是:神能夠控制理性受造物的自由行動,而不破壞他們的自由或責任。人們普遍禱告求神救他們脫離敵人的憤怒,使敵意轉消,或使敵人的心意改變。所有基督徒都禱告求神改變人的心,賜給他們悔改與信心,並控制他們的行為,以促進祂的榮耀與他人的益處。這再次證明了這是一項簡單、深刻且影響深遠的真理,無論哲學家有何疑慮,或此類真理伴隨著何種思辨上的困難,人們都將其視為理所當然,並據此行動,無法不如此行動。
  3. 所有基督徒都承認,神在治理世界時有其計畫或目的。有一個終極目標需要達成。一位無限智慧的存有,若在創造、維持與控制宇宙時,沒有考慮到藉由這場對祂大能與資源的奇妙彰顯所要達成的目的,這是不可思議的。因此,聖經教導我們,神是照著祂旨意所預定的,行作萬事。這項真理被納入所有基督徒所採納的信仰體系中,並在所有的宗教敬拜與經驗中被預設。
  4. 前述原則的一個必然推論是:歷史的事實是對神永恆旨意的詮釋。凡實際發生的事,都進入了祂的旨意之中。因此,我們可以從世界歷史以及每個人生平中,祂計畫的演進或發展,來了解神的設計或意圖。凡發生的事,祂都基於智慧的理由而容許其發生。祂能阻止任何祂認為合適的事。因此,如果罪發生了,這就是神的設計,即它應當發生。如果苦難隨著罪而來,這也是神的旨意。如果只有部分人得救,而其他人滅亡,這也必然進入了神那包羅萬象的旨意中。任何有限的心智都不可能完全理解神的設計,或洞悉祂施行作為的理由。但我們不能因此否認祂治理萬有,或否認祂是照著自己旨意的計畫行事。

奧古斯丁的教義體系,不過是將這些普遍且幾乎被公認的原則,應用於人類救贖這一特殊案例而已。

教義陳述

奧古斯丁體系包含以下要點:(1) 神的榮耀,或祂屬性的彰顯,是萬有最高且終極的目的。(2) 為了這個目的,神計畫了宇宙的創造,以及護理與救贖的整個計畫。(3) 祂將人置於試驗狀態,使他們的第一位祖先亞當成為他們的元首與代表。(4) 亞當的墮落使他所有的後裔陷入定罪、罪惡與苦難的狀態,他們完全無法憑自己脫離這種狀態。(5) 從墮落的人類群體中,神揀選了無數的人得永生,並將其餘的人留給他們罪惡的公義報應。(6) 這種揀選的根據,並非預見到某一類人有什麼優於另一類人的地方,而是出於神的美意。(7) 為了這些被揀選得永生之人的救贖,神賜下祂的獨生子,成為人,為祂的子民順服並受苦,從而為罪作了完全的補償,並帶來了永遠的義,使選民的終極得救成為絕對確定。(8) 雖然聖靈在祂的普遍工作(common operations)中,與每個人同在,只要他活著,就抑制邪惡並激發良善,但祂那確實有效且救贖的大能,僅施加於選民身上。(9) 所有神如此揀選得生命的人,以及基督在救贖之約中特別為其捨己的人,都必(除非在嬰兒時期夭折)被帶領認識真理,操練信心,並在聖潔生活中堅忍到底。

這就是歷史上被稱為保羅主義、奧古斯丁主義或加爾文主義的偉大教義體系。我們相信,這是在聖經中所教導的,由奧古斯丁所發展,正式被拉丁教會所認可,在中世紀期間被真理的見證人所持守,在特利騰大公會議中被羅馬教會所否認,在該教會中由詹森派(Jansenists)所復興,被所有改革者所採納,被瑞士、普法爾茨、法國、荷蘭、英國與蘇格蘭的更正教教會信條所納入,並在西敏會議——歐洲與美國長老會共同的代表機構——所制定的標準文件中得到闡述。

這是一個歷史事實:該教義體系一直是教會的推動力;歷代以來所興起的英雄與見證人,其智力上的活力與屬靈生命,很大程度上要歸功於此;它是善行、公民與宗教自由,以及人類進步的豐碩源泉。其真理性可以從許多不同的來源得到證明。

教義證明

首先,這是一個簡單、和諧且自洽的體系。它假設神的心意中沒有衝突的旨意;沒有先想要一件事,隨後又想要另一件事;沒有計畫那些永遠無法實現的目的;也沒有主張與其他不可否認的原則相衝突的原則。這個宏大計畫的所有部分,都可以歸納為一個包羅萬象的旨意,正如它在神的意念中隱藏了數個世代一樣。創造、容許墮落、揀選一些人得永生而留下其他人、差遣祂的兒子救贖祂的子民、賜下聖靈來應用這救贖,這些旨意彼此和諧,形成了一個一致的計畫。該體系的各部分不僅和諧,而且以一種方式相互連結,即一部分涉及另一部分,因此若證明了一部分,就意味著其餘部分的真理。如果基督是為了救贖祂的子民而賜下的,那麼他們的救贖就是確定的,那麼聖靈的工作在他們身上就必須是確實有效的;如果這就是基督工作的設計,以及聖靈影響的性質,那麼那些作為前者對象與後者主體的人,就必須在聖潔中堅忍到底。或者,如果我們從上述任何其他原則開始,也會得出同樣的結果。如果證明或承認墮落使人類陷入無助的罪惡與苦難狀態,那麼隨之而來的結論就是:救贖必須出於恩典;我們在基督裡是出於神,而非出於我們自己;呼召是有效的;揀選是出於神的美意;基督的犧牲使祂子民的得救成為確定;且他們不可能致命地從神那裡墮落。其餘部分亦然。承認基督的死使祂子民的得救成為確定,其餘的一切隨之而來。承認揀選不是出於行為,整個計畫就必須被承認是真實的。承認沒有任何事發生是違背神旨意的,那麼整個奧古斯丁體系就必須被承認。幾乎沒有什麼比能夠將一個複雜機器的各個零件組裝起來,使每個零件都精確地各就各位,沒有一個可以被替換或替代,且整個機器運作完整且無阻礙,更能證明我們理解了該機器。神的工作秩序正是如此,如果你給一位博物學家一塊骨頭,他就能構建出它所屬的整個骨架;神救贖計畫的秩序也是如此,如果承認其中包含的任何一個偉大真理,其餘的就必須被接受。這是支持保羅主義或奧古斯丁教義體系的第一個偉大論證。

護理事實的論證

其次,唯有此體系與神護理的事實相一致。儘管這項真理顯而易見,但仍需不斷重複:與事實抗爭是徒勞的。如果一件事存在,忽略它或否認它的意義是徒勞的。我們必須使我們的理論符合事實,而不是使事實符合我們的理論。因此,符合神護理事實的真理觀才是正確的;而與這些事實相衝突的教義觀必然是錯誤的。另一個同樣清晰且同樣容易被遺忘的原則,即上述所有基督徒所承認的假設:神有一個計畫,且祂護理的事件與該計畫相符。換句話說,凡發生的事,神都意圖讓它發生;對祂而言,沒有什麼是出乎意料的,也沒有什麼是違背祂旨意的。如果情況如此,那麼我們就可以從實際發生的事中,確切地了解神的計畫是什麼,祂意圖做什麼或容許什麼。如果某個國家的部分居民在嬰兒時期死亡,而另一部分人活到成年,這就是神基於智慧理由的旨意。如果有些人繁榮,而另一些人悲慘,這也符合祂神聖的旨意。如果一個季節豐收,另一個季節相反,這也是因祂的安排。這甚至是自然宗教的訓示。即使是異教徒也相信這一點。

如果承認這些簡單的原則,幾乎毫無疑問,奧古斯丁體系的真理必須被承認。神創造了人是一個事實;亞當的墮落使我們全人類陷入罪惡與苦難是一個事實;在這個墮落的家庭中,有些人得救而其他人滅亡是一個事實;那些實際獲得永生之人的救贖,是藉由基督的中保與聖靈的工作所確保的,這是一個事實。這些是所有基督徒都承認的護理事實。奧古斯丁主義所教導的僅僅是:這些事實並非神心意中出乎意料之外的,而是神預知它們會發生,並意圖讓它們發生。僅此而已。實際發生的事,神都意圖讓它發生。雖然祂的旨意或意圖不會失敗,但祂並未使用任何與理性受造物的完美自由與完全責任不相容的影響力來確保其成就。由於神在能力與智慧上是無限的,祂能控制所有事件,因此事件的過程必然符合祂的旨意,因為祂可以隨意塑造或引導該過程。因此,顯而易見的是:第一,事件必然是對祂旨意的詮釋,即祂意圖讓什麼發生;第二,沒有任何反對神旨意或預旨的異議,能不同樣地反對祂的護理。如果神容許一件事情發生是正確的,那麼祂預定容許它發生,即祂預定它的發生,也必然是正確的。我們可以假設神與世界關係的自然神論或理性主義觀點是正確的:神創造了人,並讓他們在沒有任何護理引導或超自然影響的情況下,不受限制地運用自己的官能,並受自然與社會規律的運作所支配。如果是這樣,事實上,一系列規律性的事件,以及各種組合的事件,確實會發生。在這種情況下,沒有人能假裝神對結果負有責任。祂創造了人,賦予他所有的官能,並使他處於實現其最高福祉所需的一切環境中。如果他選擇濫用自己的官能,忽視自己的機會,那將是他自己的過錯。他不能對造物主提出任何正當的投訴。我們可以進一步假設,神俯瞰並預見到人類若被留給自己會如何行動,以及在這種計畫下運作的宇宙會有什麼結果,因此基於智慧的理由,祂決定讓它成為現實,即正是這樣一個世界和這樣一系列的事件確實發生。這會是錯誤的嗎?或者,如果神關於這樣一個世界將來會實現的旨意,不是在預見它之後,而是在預見它之前,會有什麼不同嗎?無論哪種情況,神所預定的都是同一個世界,以及同一系列的事件。奧古斯丁主義假設,神為了祂自己的榮耀,因而為了所有目的中最高尚、最仁慈的目的,確實預定了這樣一個世界和這樣一系列事件,這些事件本來就會在自然神論的假設下發生,但有兩個重要的例外。第一,祂介入以抑制並引導人類的邪惡,從而防止它產生純粹的惡,並使它有助於產生善。第二,祂藉由祂的護理,以及基督與聖靈的工作進行干預,從毀滅的洪流中拯救無數靈魂。因此,奧古斯丁體系不過是假設神在永恆中意圖了祂在時間中實際所做的事。因此,該體系符合神護理的所有事實,並因此建立在不可動搖的基礎上。

神在護理施行中的主權

然而,關於這個主題,還有另一個觀點必須考慮。奧古斯丁主義建立在神的主權這一假設之上。它認為,基於神自身的完美,基於祂作為宇宙創造者與保存者與宇宙的關係,以及祂作為罪人世界的統治者與審判者與罪人的關係,祂有權按照自己的美意對待他們;祂有權赦免一些人而定罪另一些人;有權將祂的救贖恩典賜給一個人而不賜給另一個人;因此,一個人能成為永生的分享者而另一個人不能,是出於神,而非出於人。另一方面,所有反奧古斯丁的體系都假設,神有義務為所有人提供救贖;給所有人足夠的恩典;並將救贖與滅亡的問題留給每個人自己決定。我們不是被定罪的罪犯,主權者或許有權赦免一些人而不赦免另一些人;我們是理性受造物,我們所有人對我們的造物主都有平等且有效的權利,要求獲得我們救贖所需的一切。問題不在於這些理論中哪一個更令人愉悅,而在於哪一個是真實的。要決定這個問題,一種方法是確定哪一個最符合護理的事實。神在對待人類的護理作為中,是按照主權原則行事,根據祂旨意的美意分配祂的恩惠;還是按照公正無私的原則,平等地對待所有人?這個問題只有一個答案。我們可以盡量貶低純粹的外部環境,並盡量放大護理的補償作用,這些作用傾向於使人類的狀況趨於平等。我們可以將「多給誰,就向誰多取;少給誰,就向誰少取」的原則推向極致。儘管有這些限定與限制,但一個明顯的事實是:人類之間確實存在巨大的不平等;神對待某些人遠比對待其他人更優待;祂分配祂的護理祝福(包括不僅是暫時的益處,也包括宗教優勢與機會)時,是一位絕對的主權者,按照祂自己的美意,而非一位公正無私的審判者。審判的時候還未到。

神在護理施行中的這種主權,在祂對待國家與個人的方式中都得到了證明。人們無法相信拉普蘭人的命運與溫帶地區居民的命運一樣優越;霍屯督人(Hottentots)的處境與歐洲人一樣令人嚮往;韃靼人(Tartary)的生活與美國人一樣好。這種不平等太過明顯,不容否認;也不容懷疑的是,神在決定國家命運時所採用的規則是祂自己的美意,而非受祂護理影響的人民的相對權利。同樣的事實對於個人而言也同樣明顯。有些人快樂,有些人悲慘。有些人健康無虞;有些人則是疾病與痛苦的受害者。有些人擁有所有官能,有些人天生盲聾。有些人富有,有些人沉淪在赤貧的苦難與墮落中。這些是不可否認的事實。也不可否認的是,每個人的命運都是由神的主權美意所決定的。

同樣的原則也適用於宗教知識與優勢的傳播。神從地上的所有家族中揀選了猶太人,作為祂聖言與神所設立宗教條例的領受者。世界其餘地區在幾個世紀中被留在徹底的黑暗中。我們可以說,在審判中,外邦人比不忠的猶太人所受的懲罰會更輕;神甚至沒有讓外邦人沒有見證。這一切都可以承認,但使徒所說的話依然真實:猶太人的優勢在各方面都是巨大的。如果基督教世界的居民不承認他們的處境比異教徒更令人嚮往,那將是愚昧與忘恩負義。沒有任何美國基督徒能說服自己,如果他出生在非洲會一樣好;他也無法回答這個問題:「為什麼我出生在這裡而不是那裡?」除了說:「父啊,是的,因為這本是你的美意。」

因此,採用一個不符合這些事實的理論是徒勞的。如果神在護理中明顯地以主權者身份行事,我們否認神在分配祂的恩惠時是一位主權者,是徒勞的。奧古斯丁主義符合這些護理事實,因此必然是真實的。它只是假設神在施行祂的恩典時,其行為方式與祂在分配其他恩惠時完全一致;而所有建立在「神的主權與祂的公義以及祂與人類子女的父子關係不相容」這一原則上的反奧古斯丁體系,都明顯地與祂護理的事實相衝突。

聖經事實的論證

關於這個主題的第三個證明來源,可以在聖經的事實中,或其中清楚啟示的真理中找到。奧古斯丁主義是唯一與這些事實或真理相一致的體系。

  1. 這首先顯現在聖經對神的清楚啟示中,即神無限地超越祂所有的受造物,並且是萬有的終極目的與源頭。正因為祂無限偉大與良善,祂的榮耀才是萬有的目的;祂的美意是凡事發生的最高理由。人算什麼,竟敢與神爭辯;或自以為是,認為自己的利益而非神的榮耀應成為終極目的?聖經不僅斷言神絕對的主權,而且教導說,這主權建立在:第一,祂對所有受造物的無限優越性;第二,祂作為創造者與保存者,因而作為絕對所有者,與世界及其所包含的一切之關係;第三,就我們人類而言,建立在我們因背道而完全喪失了對祂憐憫的任何權利之上。論證的重點在於,奧古斯丁主義是唯一符合神屬性,以及聖經所啟示的祂與受造物關係的體系。
  2. 人類是一個墮落的種族,這是一個事實;他們因與神疏遠,陷入了罪咎與污穢的狀態,無法憑自己脫離。他們因罪咎喪失了對神公義的所有權利;他們本可被公義地遺棄而滅亡;並且因著墮落,他們使自己無法轉向神,或做任何屬靈上良善的事。這些是已經證明的的事實。罪咎感是普遍且不可磨滅的。所有罪人都知道神公義的審判,知道他們是配死的。罪人的無能不僅在聖經中被清楚且反覆地斷言,而且被所有的經驗、人類的共同意識,當然,被每個人的意識,特別是每個曾經或正在真正為罪自責的人的意識所證明。但如果人類如此無法改變自己的心,無法為那種改變預備自己,或無法在改變的產生中合作,那麼所有那些假設罪人有能力,並將一個人得救或滅亡的區別歸因於對那種能力的運用之體系,必然是錯誤的。它們與事實相反。它們與每個人在自己內心深處所知道的真實情況不一致。當聖經將罪人比作死人,甚至比作枯骨時,旨在說明他們完全的無助。在這方面,他們都是一樣的。如果基督走過墓地,吩咐這裡一個人、那裡一個人出來,為什麼一個人恢復了生命,而另一個人留在墳墓裡,其原因只能在祂的美意中尋找。從情況的本質來看,它不可能在死人自己身上找到。因此,如果聖經、觀察與意識都教導說,人類無法使自己恢復屬靈生命,那麼他們被喚醒就必須歸因於神的美意。

聖靈的工作

  1. 這得到了聖經另一個明顯事實或真理的證實。人心的重生;罪人向神的歸正,不是該改變主體的工作,而是神聖靈的工作。這很清楚,首先,因為聖經總是將其歸因於聖靈。我們被稱為不是從人的意志生的,而是從神生的;是從聖靈生的;是聖靈更新工作的對象;是被聖靈喚醒或從死裡復活的;枯骨只有在聖靈吹氣時才會活過來。這就是從始至終貫穿聖經的表述。其次,因此,教會在她的集體身份中,以及該教會的每一位活潑肢體,都在他們祈求聖靈更新大能的禱告中承認這一真理。在教會最古老且普遍認可的信條中,聖靈被稱為 τ ὸ ζωοποι ό ν,即「賜生命者」;是一切屬靈生命的作者。聖靈這種重生影響中所涉及的主權,必然隱含在所施展之大能的性質中。它被宣告為神的大能;祂能力的極大;即神在基督身上所運行,使祂從死裡復活的大能。它被描述為類似於使瞎子看見、聾子聽見、大痲瘋得潔淨的大能。誠然,聖靈光照、教導、說服、勸導,總之,按照理性受造物的本性來治理靈魂。但這一切都與神兒女在重生後所發生的事有關。賦予屬靈生命是一回事;維持、控制與滋養那生命是另一回事。如果聖經教導說,重生或屬靈的復活是神全能的工作,類似於基督說「我肯,你潔淨了吧」時所施展的大能;那麼必然的結論就是,重生是一種主權的行為。它取決於生命的賜予者神,而不是取決於那些靈性已死的人,誰將活著,誰將留在罪中。歷代以來,神子民內心的確信一直且仍然是:重生,或屬靈生命的注入,是神按照祂的美意所施展的大能行為,因此,這是教會特別祈求的恩賜。但這一事實隱含了奧古斯丁主義的真理,該主義僅僅教導說,一個人重生而另一個人沒有,因此一個人得救而另一個人沒有,其原因在於神的美意。祂憐憫誰就憐憫誰。誠然,祂命令所有人尋求祂的恩典,並應許尋求的人就必尋見。但為什麼一個人尋求而另一個人不尋求呢?為什麼一個人對救贖的重要性有深刻印象,而其他人卻保持冷漠呢?如果不僅是重生,而且所有正確的思想與正當的意圖都來自於神,那麼我們尋求並尋見祂的恩惠,是出於神,而非出於我們自己。

揀選是為了聖潔

  1. 另一個明確啟示的事實是,我們被揀選是為了成聖;我們被造是為了行善;換言之,我們裡面一切的良善都是果子,因此,絕不可能成為揀選的根基。在以弗所書 1:3-6,使徒說:「願頌讚歸與我們主耶穌基督的父神!他在基督裡曾賜給我們天上各樣屬靈的福氣:就如神從創立世界以前,在基督裡揀選了我們,使我們在他面前成為聖潔,無有瑕疵;又因愛我們,就按著自己意旨所喜悅的,預定我們藉著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使他榮耀的恩典得著稱讚;這恩典是他在愛子裡白白賜給我們的。」這段經文將奧古斯丁式的揀選論闡述得極其清晰且全面,正如人類語言所能表達的那樣。使徒教導說:(1.)整個救贖計畫的終極目的或設計,是為了使神榮耀的恩典得著稱讚,亦即,向有理性的受造物展示神恩典這項榮耀的屬性,或是那位無限聖潔公義的神,對有罪且污穢的罪人所懷的愛。(2.)為了這個目的,祂單憑自己所喜悅的,預定那些作為這份愛之對象的人,得著成為神兒女的高貴尊榮。(3.)為了使他們預備好進入這崇高的地位,祂在創立世界以前就揀選了他們,使他們在愛中成為聖潔、無有瑕疵。(4.)由於祂的揀選,或為了執行這項旨意,祂將一切屬靈的福氣——重生、信心、悔改以及聖靈的內住——賜給了他們。若認為「預見信心與悔改」是揀選的根基,這與上述事實是完全不相容的。按照使徒的說法,人之所以悔改並相信,是因為他們已被揀選;神揀選他們是為了使他們聖潔,因此,他們的聖潔或任何形式與程度的良善,絕不可能是神揀選他們的原因。同樣地,使徒彼得也說,信徒是「藉著聖靈得成聖潔,以致順服耶穌基督,又蒙他血所灑的人」(彼前 1:2)。這就是聖經清晰的教義:人被揀選是為了成為聖潔。神預定他們得救,這正是他們被帶領至悔改與聖潔生活的原因。「神從起初揀選了你們,」保羅對帖撒羅尼迦人說(帖後 2:13),「叫你們因(不是因為)信真道,又被聖靈感動,成為聖潔,而得救。」「我們為你們眾人常常感謝神,禱告的時候提到你們,在神我們的父面前,不住地記念你們因信心所做的工夫,因愛心所受的勞苦,因盼望我們主耶穌基督所存的忍耐。被神所愛的弟兄啊,我知道你們是蒙揀選的。」(帖前 1:2-4)。他承認他們的揀選正是他們信心與愛心的源頭。
  1. 另一個決定性的事實是,救恩是出於恩典。恩典與行為、賞賜與債務、不配得的恩惠與應得的報酬、歸因於施予者的美意與歸因於接受者的品格或狀態,這兩組概念是截然對立的。二者互不相容。「既是出於恩典,就不在乎行為;不然,恩典就不是恩典了。但若是出於行為,就不是恩典;不然,工作就不是工作了。」(羅 11:6)。關於救恩計畫,沒有什麼比它從始至終的「白白性」更明確地被啟示,也更被強烈地堅持。「你們得救是本乎恩」,這句話刻在聖經的幾乎每一頁,也刻在所有信徒的心中。(1.)為墮落的人類而非墮落的天使制定救恩計畫,這是恩典。(2.)將此計畫啟示給我們人類中的某些部分而非其他人,這是恩典。(3.)救恩的每一位繼承者之被接納或稱義,是恩典。(4.)成聖的工作是恩典的工作,亦即,由聖靈那不配得的超自然大能所推動的工作。(5.)在聽見福音的人中,有些人接受了所提供的憐憫,而其他人卻拒絕了,這也是恩典。這些要點在聖經中教導得如此清晰,以至於所有基督徒在實踐上都承認它們。儘管人們為了滿足理智而否認這些,但從歷代教會在各個宗派中的禱告與讚美來看,他們的心中卻是承認的。信徒的蒙召或重生是出於恩典,亦即,他蒙召的事實必須歸因於神,而非他自身有任何可取之處,這是使徒保羅在幾乎所有書信中特別堅持的。例如,在哥林多前書 1:17-31。當時有人反對他,說他傳道時「不用智慧的言語」。他為自己辯護,首先指出人的智慧並不能確保人獲得救贖性的神知識;其次,當救恩的福音被啟示時,並非有智慧的人接受了它。為了證明後者,他訴諸他們自己的經驗。他提到一個事實:在他們中間,神並沒有揀選有智慧的、尊貴的或高貴的;而是揀選了愚拙的、軟弱的和卑賤的。這是神所做的。是祂決定了誰將被帶領去接受福音,誰將被任憑留在自己的光景中。祂對此有目的,而這目的就是使誇口的當指著主誇口,亦即,沒有人能將自己的救恩(即他得救而別人未得救的事實)歸功於自己。因為,使徒補充說,我們在基督耶穌裡是本乎神。我們與基督的聯合,我們是信徒的事實,必須歸因於祂,而非我們自己。

這也是使徒在羅馬書第九章整章的目的。他根據古代先知的預言斷言,猶太人作為一個民族將被棄絕,而真宗教的福分將擴展到外邦人。為了確立這一點,他首先表明,神並不受祂對亞伯拉罕所立之約的束縛,必須拯救這位先祖所有的肉身後裔。相反地,神作為主宰,有權利並行使權利去憐憫祂所要憐憫的,拒絕祂所要拒絕的。祂揀選了以撒而非以實瑪利,揀選了雅各而非以掃;在後者的例子中,為了表明這揀選是完全主權的,這是在孩子出生前、在他們還未行善或作惡之前就宣告的。法老則被祂任憑心硬。祂任憑他留在自己的光景中,成為公義的紀念碑。使徒教導我們,神所宣稱並行使的這種揀選權,並不涉及任何不公。這是神作為創造主與道德統治者所擁有的主權。如果為了彰顯祂的憐憫,祂拯救了有罪人類中的一些人;並為了彰顯祂的公義,允許其他人承擔他們罪惡的公正報應,沒有人有權抱怨。保羅告訴我們,神正是基於這些原則對待猶太人。該民族作為一個整體被棄絕了,但仍有餘民得救。而這餘民是「照著恩典的揀選」,亦即,人是白白地被揀選的。保羅自己就是這種揀選的例證,也是其完全出於恩典性質的證明。他曾是逼迫者與褻瀆者,就在他極力進行惡意抵擋時,突然奇蹟般地歸信了。如果說有什麼案例能證明揀選是出於恩典,這就是了。保羅身上沒有任何特質使他比其他不信的法利賽人更值得被揀選。這絕不可能是因為預見了他的信心與悔改,因為他是在神主權且不可抗拒的干預下才被帶領至信心與悔改的。然而,保羅身上的事實,對每一位信徒而言皆是如此。每一個被帶領歸向基督的人,都深刻意識到並親口承認:他的歸信是出於神,而非出於自己;他是一座恩典揀選的紀念碑;至少他自己並非因為配得才被揀選。

教會的全部歷史以及基督徒的日常觀察,都證明了奧古斯丁主義者所堅持的——神在施行救恩福分時的主權。誠然,首先,神是一位守約的神,祂的應許是給祂的子民以及他們之後的後裔,直到三四代。因此,祂的恩典雖然並非僅限於此,但確實顯著地在他們的後裔中施行。其次,神也確實應許祂的祝福會伴隨著忠心的教導。祂命令父母在主的教訓與警戒中養育兒女;並應許若照著當行的道訓練他們,就是到老也不偏離。但重生並非教化的產物,這並非事實。人不能像接受知識或道德訓練那樣,被教育成為基督徒。歸信並非洗禮中傳遞的屬靈生命種子,或從虔誠父母那裡繼承而來的生命之發展結果。一切都在神的手中。正如基督在世時用一句話醫治了這人或那人,現在祂也藉著祂的靈,隨己意使人活過來。這一事實為所有歷史所證實。教會的某些時期因這些大能的彰顯而聞名,而其他時期則幾乎沒有救恩之恩典的顯現。在使徒時代,成千上萬人歸信;每天都有許多得救的人加入教會。後來在奧古斯丁時代,聖靈的救贖影響力廣泛傳播。在宗教改革時期,這種情況更為顯著。在大不列顛經歷了長期的衰退後,在衛斯理與懷特腓的帶領下,出現了真宗教的奇妙復興。與此同時,這場大覺醒也在我國各地發生。因此,我們不時在教會的各個角落,看到這些神特別且主權干預的證據。這些施行的主權,正如摩西時代七個豐年與七個荒年所展現的一樣明顯。每一位牧師,幾乎每一位父母,都能為同一真理作見證。他們禱告並勞苦許久,表面上似乎沒有成功;然後,往往在他們不期待的時候,聖靈的澆灌就臨到了。人的狀態與品格發生了改變,這是任何人都無法在他人身上產生的,也是任何人都無法在自己身上實現的;這些改變必須歸因於神聖靈的直接作為。這些都是事實。它們無法被合理地否認,也無法被解釋掉。它們證明了神在分配祂的恩典時,是以主權者的身分行事。除了奧古斯丁主義的體系外,沒有其他體系能與這一事實相調和。如果救恩是本乎恩,正如聖經如此清晰的教導,那麼它就不在乎行為,無論是實際的行為還是預見的行為。

  1. 聖經明確斷言,神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恩待誰就恩待誰。聖經從反面教導說,蒙揀選得救並非出於行為;它不取決於對象的品格或努力;從正面教導說,它確實取決於神。它歸因於祂的美意。它被宣告是出於祂;是出於恩典。這些否定與肯定的經文,前文已經引用過。在羅馬書 9:11 中說,揀選「不在乎行為,乃在乎召人的主」。因此,「據此看來,這不在乎那定意的,也不在乎那奔跑的,只在乎發憐憫的神。」正如在以利亞時代普遍背道時,神說:「但我在以色列人中為自己留下七千人,是未曾向巴力屈膝的。」(王上 19:18)。「這樣看來,」使徒說,「如今還有所留的餘數,是照著揀選的恩典。既是出於恩典,就不在乎行為;不然,恩典就不是恩典了。」(羅 11:5-6)。同樣在羅馬書 8:30 中說:「預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們來」,亦即,祂使他們重生並成聖。重生跟隨生命的預定,是神的賞賜。保羅論到自己說:「然而,那把我從母腹裡分別出來、又施恩召我的神,既然樂意將他兒子啟示在我心裡。」(加 1:15-16)。他對以弗所人說,那些得基業的人,是「照著那位隨己意行做萬事的,照他旨意所預定的」(弗 1:11)。在提摩太後書 1:9,他說我們得救是「按他的旨意和恩典;這恩典是萬古之先,在基督耶穌裡賜給我們的」。使徒雅各 1:18 說:「他按自己的旨意,用真理的道生了我們,叫我們在他所造的萬物中好像初熟的果子。」使徒彼得談到那些「在道理上絆跌,他們這樣絆跌也是預定的」(彼前 2:8)。猶大談到某些「偷著進來的人,就是自古被定受刑罰的」(猶 1:4)。這種預定受刑罰確實是一種司法行為,正如羅馬書 9:22 所教導的。神不譴責任何人,也不預定任何人受譴責,除非是因為他們的罪。但對這些人的遺棄(preterition),任憑他們而非同樣有罪的其他人去承受罪的刑罰,被明確宣告為一種主權行為。

在神所差遣啟示祂旨意的所有教師中,沒有人比我們蒙福的主自己更頻繁地斷言神的主權。祂談到那些父「賜給祂」的人(約 17:2)。祂賜給這些人永生(約 17:2-24)。祂為這些人禱告;為他們,祂分別為聖(約 17:19)。關於他們,祂說父的旨意是祂一個也不失落,而在末日叫他們復活(約 6:39)。因此,他們是絕對安全的。「我的羊聽我的聲音,我也認識他們,他們也跟著我。我又賜給他們永生;他們永不滅亡,誰也不能從我手裡把他們奪去。我父把羊賜給我,他比萬有都大,誰也不能從我父手裡把他們奪去。」(約 10:27-29)。既然基督的羊是從世界中揀選出來並賜給祂的,神就是揀選者。不是他們揀選祂,而是祂揀選了他們。沒有人能被加添到他們的數目中,而這數目必將完成。「凡父所賜給我的人,必到我這裡來;到我這裡來的,我總不丟棄他。」(約 6:37)。「若不是差我來的父吸引人,就沒有能到我這裡來的;到我這裡來的,在末日我要叫他復活。」(約 6:44)。「凡聽見父之教訓又學習的,就到我這裡來。」(45 節)。「若不是蒙我父的恩賜,沒有人能到我這裡來。」(65 節)。誰將被帶領至對真理的救贖性認識,這權柄在於神。「因為天國的奧祕,只叫你們知道,不叫他們知道。」(太 13:11)。「父啊,天地的主,我感謝你!因為你將這些事向聰明通達人就藏起來,向嬰孩就顯出來。」(太 11:25)。在使徒行傳 13:48 中說:「凡預定得永生的人都信了。」因此,聖經說悔改、信心與聖靈的更新都是神的賞賜。基督被高舉在神的右邊,賜下悔改與赦罪的恩。但如果信心與悔改是神的賞賜,它們就必然是揀選的果子。它們絕不可能是揀選的根基。

如果神學家的職分正如人們普遍承認的那樣,是像科學家對待自然事實那樣對待聖經事實,並以此建立教義,而不是從哲學的原則或首要真理中演繹教義,那麼似乎無法抗拒這樣的結論:奧古斯丁的教義就是聖經的教義。根據該教義,神是絕對的主宰。祂隨己意行事。祂將真理傳給一個國家而非另一個國家。祂使那真理在一個人的心中產生救贖的大能,而在另一個人心中則不然。任何人在基督耶穌裡並成為永生的繼承者,都是出於祂,而非出於我們。

正如已經證明的,這在聖經中以明確的術語、極高的頻率與清晰度被斷言。它得到護理與啟示的所有事實的支持。它歸給神的,除了祂對世界的實際統治所證明是祂合法的特權外,別無其他。它只是教導說,神所預定的,正是我們親眼所見祂在護理的施行中實際所做、且一直都在做的事。因此,這一教義的一貫反對者,必然會拒絕自然宗教的真理。由於奧古斯丁主義與護理的事實相符,它當然也與聖經的事實相符。聖經宣告,罪人的救恩是恩典的問題;整個救贖計畫的偉大設計,是為了展示神那榮耀的屬性,向有理性的宇宙展示神對有罪且污穢的受造物那不配得的愛與無限的慈悲,以供其讚嘆與造就。因此,人被描述為沉淪在罪與苦難的狀態中;他們無法從這種狀態中拯救自己;為了他們的救贖,神差遣祂自己的永恆之子取了他們的本性,在他們的位置上順服並受苦;並差遣祂的聖靈來應用子所買贖的救贖。在這一計畫的任何部分引入功德的成分,都會損害其本質並挫敗其設計。除非我們的救恩從始至終都是本乎恩,否則它就不是恩典的展示。然而,聖經教導說,救恩的提供是恩典的問題;它被啟示給一個國家而非另一個國家,這是恩典;它被應用於一個人而非另一個人,也是恩典。聖經教導說,人裡面一切的良善都歸功於聖靈的影響,一切屬靈的福氣都是揀選的果子;我們被揀選是為了成聖,被造是為了行善,因為我們被預定成為神的兒女。基督徒的經驗與這些聖經事實相符。每一位信徒基於自身意識的見證以及聖經的見證,都深信他的救恩是出於神;他之所以被帶領去操練信心與悔改,是出於祂,而非出於自己。只要信徒向內看,他就對這些教義的真實性感到滿足。只有當他向外看,試圖將這些真理與自己理智的判斷相調和時,他才會變得困惑與懷疑。但既然我們的信心不是建立在人的智慧上,而是建立在神的大能上,既然神的愚拙總比人智慧,那麼智慧的作法,以及責任與安全的道路,就是接受神所啟示的為真理,無論我們是否能完全參透祂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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